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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吳說Real
來源:dYdX
編譯:Gary Ma,吳說區(qū)塊鏈
概要
dYdX 基金會正在引入一個用于創(chuàng)建 Guernsey Purpose Trust(根西島目的信托) 的框架。這種信托結構為 DAO 面臨的幾個問題提供了一種潛在的解決方案:
此外,根據(jù) Guernsey 法律創(chuàng)建的目的信托特別創(chuàng)造了其他管轄區(qū)信托可能不存在的額外利益:靈活的信托要求和優(yōu)惠稅率。
目的信托是在 DAO 資助計劃的背景下考慮的,但也可以被其他 subDAOs 和潛在的 DAO 采用。目的信托很可能是一個合適的結構,用于從 DAO 社區(qū)金庫轉移資金,這些資金被指定用于給定協(xié)議的增長和發(fā)展。讓這個框架公開的目的是為 DAO 提供一個起點,以評估目的信托對其操作的適用性,能讓他們專注于構建協(xié)議和生態(tài)系統(tǒng),而不是尋找一個有效的操作結構。雖然 DAO 仍需要法律顧問的協(xié)助,但該框架設法大大減少與聘請法律顧問評估類似結構的可行性有關的時間和成本。
隨著 DAO 使用的增加,使 DAO 高效運轉的努力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研究領域。由于缺乏全面的指南,DAO 必須投入大量資源,以確保其業(yè)務符合任意多個司法管轄區(qū)的規(guī)則。特別是,美國有許多可適用于 DAO 的現(xiàn)有法律,但缺乏專門解決 DAO 面臨的關鍵問題的指南。由于美國監(jiān)管機構可能對涉及證券和稅收的事項行使權力,以及潛在的私人訴訟對 DAO token 持有人產生責任所需的最小接觸,解決美國法律和稅收問題,甚至在美國境內構建 DAO 業(yè)務以更容易地履行報告義務,是大多數(shù)分析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美國之外探索 DAO 的解決方案往往會因為美國合規(guī)問題的復雜性而失去意義。
考慮在下列情況下使用這一框架:
雖然本框架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但該框架有可能被用作整個 DAO 的封裝,并對治理文件中的機制進行一些修改。
本框架中設想的目的信托是根據(jù)根西島法律形成的。資產從 DAO 控制的智能合約轉移到目的信托,一個或多個受托人("受托人")和一個執(zhí)行者("執(zhí)行者")簽訂書面協(xié)議,從而使目的信托得以存在。
目的信托通過目的信托文書("信托協(xié)議")進行管理,該協(xié)議確定了受托人和執(zhí)行人之間在轉移到目的信托的資產方面的關系。信托協(xié)議規(guī)定了受托人有義務為目的信托履行的一個或多個目的。
受托人必須按照信托協(xié)議的條款管理目的信托,并須履行一般的受托責任,包括始終以誠實的態(tài)度和目的信托的最佳利益行事,以謹慎的商業(yè)人士的身份行事,并以合理的技巧和謹慎行事。受托人可以將轉移到目的信托的資金用于任何促進目的信托目的的交易或安排,目的信托的交易可以使用 DAO 轉移 token 的多簽錢包來執(zhí)行。受托人有權繼續(xù)為其作為受托人的角色收取報酬,只要該報酬得到 DAO token 持有人的批準。受托人總是受到其他受托人根據(jù) DAO token 持有人的投票指示而被罷免。具體來說,受托人必須(也只能)應 DAO token 持有人的要求罷免其他受托人。
執(zhí)行者監(jiān)督受托人的活動,以確保目的信托的目的得到執(zhí)行,類似于監(jiān)督者的角色。執(zhí)行者可以被賦予一系列廣泛的權利。這個框架設想執(zhí)行者有權從受托人那里披露信息,包括受托人從目的信托中的分配和支出,以及受托人可能存在的與受托人的任何行動有關的利益沖突。執(zhí)行人的權力是受托人的權力,這意味著他們需要定期考慮是否行使這些權力,并且必須在符合信托協(xié)議的情況下行使這些權力,而不是任性、任意或惡意地行使。執(zhí)法者始終受制于受托人的罷免,受托人必須(也只能)應 DAO token 持有人的要求罷免執(zhí)法者。
如果 DAO token 持有人希望將目的信托中的資產轉移到不同的目的信托或其他地方,那么,通過 DAO token 持有人的贊成票,他們可以指示受托人終止目的信托并將資產轉移到該不同的目的信托或其他地方,受托人必須按照該指示行事。然而,無論 DAO token 持有人如何指示,受托人都不得將目的信托的資產轉讓給 DAO 或任何DAO token 持有人。為了解決在目的信托解散后沒有決定轉讓其資產的情況,信托協(xié)議可以考慮為合格的慈善機構進行轉讓。
這里有一份考慮用于 DAO 的資助計劃的信托協(xié)議。它包含其他機制,以確保目的信托的有效運作,并盡量減少 DAO token 持有人對受托人和執(zhí)行人的信任。
目的信托解決了 DAO 在實體結構方面面臨的主要問題:
受托人的有限責任和對 token 持有者的影響
圍繞 DAO 的狀態(tài)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包括 DAO token 持有人的潛在責任。這種潛在的責任可能包括 DAO token 持有人對其自身行為的無限責任,所有 DAO token 持有人對另一持有人的行為的無限責任,或 DAO token 持有人的一個子集對屬于該子集的持有人的行為的無限責任。
當目的信托取代了 DAO 委員會或 subDAO 的功能,而不是整個 DAO 的封裝,它減輕了 DAO token 持有人履職的行動。由于他們不采取行動,任何試圖讓他們承擔責任的行為都是受托人的行為,而受托人并不是 DAO 的一部分。因此,DAO token 持有人的潛在責任被大大降低。
相反,目的信托要求受托人采取行動。只要他們在目的信托的條款范圍內,按照他們的受托責任行事,并向任何第三方明確表示他們是以目的信托受托人的身份行事,受托人對其作為受托人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他們控制下的目的信托資產的價值。因此,目的信托使受托人能夠采取行動來實現(xiàn)目的信托的目的,而不會導致受托人的責任增加,并且對 DAO token 持有人的風險有限。此外,受托人可以為他們作為受托人采取的行動獲得賠償。
由 token 持有者進行或為其利益進行的鏈下活動
困擾 DAO 的一個問題是它們無法在鏈下世界采取行動,這就要求 DAO:
這些選擇都是次優(yōu)的。
目的信托解決了 DAO 在鏈下世界無法行動的問題,因為受托人可以像其他實體一樣從事相同類型的活動,這意味著,除其他外,他們可以開設銀行賬戶和簽署協(xié)議。雖然目的信托不是一個法人,但受托人持有其資產,并以受托人的身份代表其行事。當受托人開立銀行賬戶時,他們是以受托人的名義代表目的信托開立賬戶,并受目的信托下的所有受托人義務的約束,只要他們以受托人的身份這樣做,就能享受到受托人的有限責任。簽署協(xié)議時也是如此。因此,DAO 在傳統(tǒng)上面臨的所有鏈下限制在與目的信托基金一起運作時不再存在。
澄清現(xiàn)有的稅收義務
到目前為止,直接適用于 DAO 所面臨的問題的指南很少,特別是關于他們控制的 token 的分配。在美國,DAO token 持有人可被視為持有通過實體的權益,在各種情況下給 DAO token 持有人帶來應稅收入。
迄今為止,已經創(chuàng)建的解決方案要么延續(xù)了這些風險,要么在解決這些風險時出現(xiàn)了嚴重的稅收流失。例如,美國的 UNA 提供了一個支付稅款和遵守報告要求的工具,它不是一個稅收優(yōu)惠的結構,應納稅收入的美國聯(lián)邦稅率為 21%。
當采取重大措施消除或大大減少美國公民對治理 token 的所有權和 DAO 在美國的活動時,選擇讓 DAO 承擔 21% 的稅率的結構并不理想。相反,從 DAO 和參與 DAO 的人的非美國性質中獲益的結構是一個更合適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