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個人通過網絡購買虛擬貨幣并出售賺取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來計算、繳納稅款。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應取其購買虛擬貨幣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對于無法提供財產原值憑證的個人,則需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這些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將個人通過網絡交易虛擬貨幣所得到的收入納入個人所得稅的范疇,并進一步完善稅收體系。